(2016)皖180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苏保银诉上海威廷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保银,上海威廷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682号原告:苏保银,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中,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家云,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威廷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苏保银与被告上海威廷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苏保银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保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苏保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原告苏保银负担。审 判 长 李中华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