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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周顺荣与格尔木汇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顺荣,格尔木汇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2095号原告:周顺荣,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无业,住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奥体花园*号楼**层****室,身份证号:×××。被告:格尔木汇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柴达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蔡德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格尔木汇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任,住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西城印象小区1号楼1单元1703室,身份证号×××。原告周顺荣与被告格尔木汇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周顺荣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顺荣负担(已交纳)。审判长仲继红人民陪审员金光明人民陪审员朱永露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高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