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梓源、金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梓源,金艾,韩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328号申请执行人:王梓源,女,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金艾,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韩明春,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鑫恒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兼副总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梓源与被执行人金艾、韩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