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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特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金聚盛投(大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殷溪妹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聚盛投(大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殷溪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特14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金聚盛投(大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8号2227号。法定代表人:孙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铁柱,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殷溪妹,女,199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人金聚盛投(大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殷溪妹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聚盛投(大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17]第1356号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据以裁决的证据如工牌、名片、照片的真实性存在重大问题,在庭审中,申请人对上述证据均提出异议,而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据以认定事实所依据的法律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被申请人伪造,应当予以撤销。殷溪妹称,不同意申请人的撤裁请求,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上班有打卡记录、开会视频、照片和工牌,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应款项。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6日,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17]第1356号仲裁裁决,内容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一次性向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7月31日拖欠的工资2,500元、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9.88元,以上共计2,729.88元。2017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入职申请人处,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考勤记录。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举的开会视频、照片和工牌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考勤记录提供与否不影响该事实的认定。申请人的该主张不成立。另,申请人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属于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异议。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对事实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审查核实的内容,故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本院对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聚盛投(大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金聚盛投(大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付丽审判员范瑞瑶审判员王迎春二○一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王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