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阳新泉与李革平、王新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新泉,李革平,王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阳新泉,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李革平,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王新文,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阳新泉与被执行人李革平、王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阳新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革平、王新文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李革平、王新文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革平、王新文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阳新泉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革平、王新文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