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刑更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罪犯李家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家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刑更225号罪犯李家辉,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家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犯抢劫罪余刑一年六个月零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6月1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李家辉曾减刑二次共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7年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李家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李家辉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家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李家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家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期限自2026年12月17日起至2034年12月16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