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长路与谢风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路,谢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徐长路,男,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谢风国,男,住无为县。申请执行人徐长路与被执行人谢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5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徐长路于2016年11月15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风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长路人民币130170元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周万文代理审判员 马继锋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潘小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