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涛与乔德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乔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030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被执行人:乔德刚,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乔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34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涛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万元、诉讼费99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7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唐宗波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崔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