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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李庆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解放北路文涛苑1号B幢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591414749D。负责人:汪志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庆华,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民终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庆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庆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庆华在工行江苏省无锡钱桥支行11×××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396.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凡非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