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6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张玉全与唐开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全,唐开银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6839号原告:张玉全,住伊宁市。被告:唐开银,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全诉被告唐开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玉全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全以便于今后合作,双方准备通过协商方式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玉全负担。审判员 沈玲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记员隋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