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潘剑文、刘长泰等与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业主大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剑文,刘长泰,王军,盛玉丽,赵宝兴,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业主大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10076号原告:潘剑文,男,194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渤海化工集团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刘长泰,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公交集团退休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王军,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晓博科技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盛玉丽,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管道集团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赵宝兴,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自动化仪表公司退休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业主大会,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物业管理用房。负责人:许文清,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潘剑文、刘长泰、王军、盛玉丽、赵宝兴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水畔花园业主大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剑文、刘长泰、王军、盛玉丽、赵宝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业主大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剑文、刘长泰、王军、盛玉丽、赵宝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公布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二、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合同及共有部分使用、收益情况、明细账目;三、本小区停车位的数量、分布、处分情况,停车费的收支分派情况及账目明细;四、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事实与理由,五原告系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小区业主。被告自2014年1月18日成立以来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不透明,从不公开依法应公开的信息。原告曾要求查询相关信息被借故推脱,因此起诉至法院。被告水畔花园业主大会未出庭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潘剑文、刘长泰、王军、盛玉丽、赵宝兴系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小区业主。被告自2014年1月18日成立。原告刘长泰、潘剑文、王军、盛玉丽、赵宝兴及案外人朱国财曾以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业主大会为被告起诉至法院,2016年2月4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6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聘任天津东方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被告水畔花园业主大会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津01民终2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自述自2014年1月18日业主大会成立以来,被告从未在小区公告栏中公布诉讼请求之内容。被告对此并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认为,业主大会应以全体业主的利益为根本开展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指定的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现原告主张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合同及共有部分使用、收益情况、明细账目;本小区停车位的数量、分布、处分情况,停车费的收支分派情况及账目明细;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之诉讼请求均符合上述法律之相关规定,加之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已公布过依法应公布之内容,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业主大会于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小区公告栏内公布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8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业主大会于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小区公告栏内公布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8日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业主大会于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小区公告栏内公布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8日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小区停车位的数量、分布、处分情况,停车费的收支分配情况和账目明细;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业主大会于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小区公告栏内公布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8日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五、驳回原告刘长泰、潘剑文、王军、盛玉丽、赵宝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畔花园业主大会担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刘长泰、潘剑文、王军、盛玉丽、赵宝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骞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玲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