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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7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友明与马书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明,马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7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友明,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马书荣,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友明与被执行人马书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马书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书荣支付赔偿款15647.3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交纳申请执行费488元。合计16210.38元。但被执行人马书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书荣的存款16210.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沈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