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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寿仁与张义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仁,张义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528号原告:陈寿仁,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张义贵,男,1979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寿仁与被告张义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寿仁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义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仁撤回对被告张义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寿仁负担。代理审判长  胡航晓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杜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