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寿仁与张义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仁,张义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528号原告:陈寿仁,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张义贵,男,1979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寿仁与被告张义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寿仁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义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仁撤回对被告张义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寿仁负担。代理审判长 胡航晓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杜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