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班胜和与胡玉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胜和,胡玉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班胜和,男,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胡玉运,男,住无为县。申请执行人班胜和与被执行人胡玉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5民初3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班胜和于2016年11月30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玉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班胜和人民币369325元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周万文代理审判员 马继锋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潘小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