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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佟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前双井子镇。被执行人佟某,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昌图县滨河北路清华小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14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以(2015)昌执字第8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某某镇东街58组261栋(113.26平方米)、175栋(85.10平方米)及院内设施,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2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4日辽宁衡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43078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昌图县某某镇东街58组261栋(面积113.36平方米)、175栋(85.10平方米)、库房、车库、仓房、围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