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丙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丙峰,赵宗水,赵宗木,张小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丙峰,男性,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赵宗水,男性,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赵宗木,男性,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小巧,女性,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丙峰、赵宗水、张小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赵丙峰、赵宗水、张小巧名下无房产、土地及银行存款,无证券基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标的136239.19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