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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刑更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云辉犯故意伤害罪,与原判强迫卖淫罪并罚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云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刑更183号罪犯黄云辉,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云辉犯故意伤害罪,与原判强迫卖淫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8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黄云辉曾减刑一次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7年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黄云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黄云辉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云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黄云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云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期限自2030年7月10日起至2039年7月9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