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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2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刘支行与王群莲、朱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刘支行,王群莲,朱强,王保甲,朱加志,张树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2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刘支行。负责人曹海兰,行长。被执行人:王群莲。被执行人:朱强。被执行人:王保甲。被执行人:朱加志。被执行人:张树道。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刘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群莲、朱强、王保甲、朱加志、张树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群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刘支行借款本金223833.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朱强、王保甲、朱加志、张树道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可向被执行人王群莲追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32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朱加志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4日,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陈德平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戴洪涛二〇一七年元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