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赵印犯走私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刑更71号罪犯赵印,男,土家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作出(2001)莆中刑初字第0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6年7月2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赵印曾减刑三次共四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7年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赵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赵印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9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赵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期限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8年2月27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