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叶柏顺与吕春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柏顺,吕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叶柏顺。被执行人吕春友。本院在执行叶柏顺与吕春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前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宋泳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