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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叶柏顺与吕春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柏顺,吕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叶柏顺。被执行人吕春友。本院在执行叶柏顺与吕春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前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宋泳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