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联社与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联社,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9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毛家店镇。本院在执行昌图县某某联社与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