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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联社与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联社,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9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毛家店镇。本院在执行昌图县某某联社与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