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5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卢红萌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红萌,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5099号原告:卢红萌,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卢秀忠、杜方栋,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应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红萌诉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案外人徐谷生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检察机关移送法院审理,而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徐谷生代表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经办,该行为本身涉嫌上述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红萌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案件受理费22680元,退还原告卢红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杜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