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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9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晋州市开元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运输队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晋州市开元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运输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9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南甸村。法定代表人:王利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张迎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州市开元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运输队,住所地晋州市魏征路南头。负责人:吴志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聚强,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威,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物流)因与被上诉人晋州市开元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运输队(以下简称开元运输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敬业物流在2015年3月份至2016年1月份的运货结算过程中是否向开元运输队多支付了7023095.36元运费?双方签订的《汽车运输协议》约定了涉案黄骅港外矿粉单程运费69元/吨及非单程运费57元/吨的计算方式,重审时查清2015年3月份至2016年1月份涉案货物的运输情况,涉案运费应按单程还是双程计算,依据是什么?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双方2015年3月份至2016年1月份期间的运费结算进行核算,以便查清敬业物流是否向开元运输队多支付了运费款。查清上述事实后,请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9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爱军审  判  员  牛跃东(代)审判员孙丽娜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