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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昌执字第0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字第0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宝力粮库下岗职工,住昌图县宝力镇。被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医生,住昌图县宝力镇街内。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昌执字第49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在第三医院的每月工资200元,直至扣满30000元止,现因被执行人刘某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在第三医院月工资款2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在第三医院的每月工资款2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