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林尊礼与高爱芳、林漱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尊礼,高爱芳,林漱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794号原告林尊礼,男,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荣,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爱芳,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漱尧,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林尊礼与被告高爱芳、林漱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林尊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高爱芳、林漱尧偿还借款22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按月1%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5日、4月22日,高爱芳、林漱尧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林尊礼借款9万元、15万元,约定以月利率1%计息,半年付一次利息。借款后,高爱芳、林漱尧偿还利息至2016年2月29日并已偿还本金2万元,余下借款本息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时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林尊礼可以随时要求高爱芳、林漱尧偿还借款本息,但是,2016年3月1日,双方自愿订立还款计划,约定:2016年2月29日止利息停止,自当年起前三年每年还款5%,即2016年9月20日、2017年9月20日、2018年9月20日每次分别还款5%;此后每年还款10%直至本金还完。2016年9月,高爱芳按还款计划偿还11000元给林尊礼。上述还款计划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6年9月,高爱芳偿还第一期约定应还借款金额后,2016年9月9日,林尊礼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双方约定的第二期还款计划尚未到期,高爱芳、林漱尧也未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林尊礼的债权尚未受到侵害,由此,其提起诉讼缺乏起诉权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尊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天鹏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 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