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怀明犯强奸、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刑更13号罪犯李怀明,又名李明、李平,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2004)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怀明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罪犯李怀明曾减刑三次共四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7年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李怀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李怀明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怀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李怀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怀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期限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