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7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陆海丽、王海燕与被告湖南省奥斯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丽,王海燕,湖南省奥斯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085号原告:陆海丽,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海燕,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奥斯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西厢北栋2-4楼。法定代表人:符光。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海丽、王海燕诉被告湖南省奥斯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以及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海丽、王海燕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龙 辉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