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喀大民初子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喀大民初子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郭佳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