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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伟与罗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罗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4781号原告:王伟,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罗红涛,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伟与被告罗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红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罗红涛返还原告王伟借款15万元;2、被告罗红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罗红涛于2013年8月10日向原告王伟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王伟多次催要,被告罗红涛未还。为此提起诉讼。被告罗红涛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王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王伟身份证、借条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9日被告罗红涛向原告王伟借款15万元,原告王伟当日以现金的形式向被告罗红涛给付了15万元。被告罗红涛收到借款15万元后向原告王伟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伟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借款人罗红涛,2013年3月29日。后经原告王伟多次催要,被告罗红涛未予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罗红涛从原告王伟处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借款数额明确,虽然借条对借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但原告王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罗红涛经原告王伟催告后未能及时返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王伟要求被告罗红涛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伟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罗红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尹冰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