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重庆北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北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法定代表人吕树云。被执行人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城郊乡。法定代表人:仇稳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稳发华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汨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巢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