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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唐玉与隋国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隋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女,汉族。被执行人:隋国友,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唐玉申请执行隋国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隋国友于2016.年12月29日给付2016年3月至12月抚养费共计8600.00元,剩余部分未到期,双方和解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8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集威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