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郑泉章与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分公司、朱恒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泉章,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分公司,朱恒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224民初350号原告郑泉章,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5日,系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91180-6。企业非法人:宋丽霞,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住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东大街。委托代理人王浩,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被告朱恒学,男,汉族,现年48岁,系山东省人,系该工地负责人。原告郑泉章诉被告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分公司、被告朱恒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郑泉章以证据欠缺、且被告朱恒学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泉章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泉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郑泉章负担。审判员宋积珠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法官助理李冲书记员完玛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