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1-02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大连鑫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于长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大连鑫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于长宝,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号。法定代表人:夏立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大连鑫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号楼***室****号。法定代表人:于长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长宝,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红嘴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嘴路**号。法定代表人:姜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红嘴畜产品加工园。法定代表人:王丽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红嘴路**号。法定代表人:姜小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鑫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于长宝、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辽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鑫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于长宝、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大连鑫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于长宝、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查找不到没有送达。但被执行人大连鑫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于长宝、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大连鑫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于长宝、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情况,2017年4月25日委托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银行有限公司10746459.06股股权进行评估,股权价值为人民币35678200元。同年7月6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中止对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银行有限公司的执行。被执行人大连鑫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于长宝、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大连鑫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于长宝、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大连鑫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于长宝、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院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大连鑫立达贸易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罚款十万元处罚,于长宝罚款五万元处罚,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其下落不明,而无法进行实际处罚。本案经过财产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大连鑫立达贸易有限公司、于长宝、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曹洪涛审判员杨东辉代理审判员丛健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曲汝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