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民初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程付初与聂文喜、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付初,聂文喜,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民初024号原告:程付初,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湖口县,被告:聂文喜,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所为上饶市玉山县,被告: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聂文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付初诉被告聂文喜、九江赣弘矿粉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付初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付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付初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付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