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汤桂霞与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人上海亚新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亚新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汤桂霞,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异1号异议人上海亚新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方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汤桂霞,女,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执行人: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维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桂霞与被执行人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亚新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我院(2016)吉0503执440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月13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经合法传呼未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上海亚新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称作为采购方曾因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于2011年同被执行人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合作,但在项目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存在延迟交货、质量瑕疵、履约不充分等违约行为,故与被执行人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因此,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异议人不享有到期债权,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与上海亚新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我院执行人员于2016年12月19日到上海亚新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对其法定代表人严方安进行了询问,严方安明确尚欠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85.81658万元。虽然其未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但有执法记录仪视频为证。在听证过程中,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异议人的欠款数额明确为85.81658万元,异议人也从未提出过质量问题,应付的全部货款和质量保证金也全部到期。本院查明,汤桂霞与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经我院(2015)二调确字第28号裁定书予以确认: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汤桂霞本息共计142.1302万元。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还款,汤桂霞申请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与上海亚新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85万余元。本院认为,异议人虽然提出了异议,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异议的理由。结合其它证据综合分析,异议人尚欠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85.81658万元是无争议的事实。而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中“被执行人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延迟交货、质量瑕疵、履约不充分等违约行为,故与被执行人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因此,吉林滕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异议人不享有到期债权”并无证据予以支撑,本院不予认可。本院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综上,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亚新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冷柏松审判员 郭金玉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