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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陈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涛,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7日12时,被告人陈涛在本市江汉区汉兴街长春小区8栋5单元门口,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欧派牌TDR1000Z电动自行车车锁掏开后将该车盗走并销赃。同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涛在本市江汉区新湾四路红光小区2期B栋楼道内,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鬼火125摩托车盗走并销赃。同年10月31日13时,被告人陈涛在本市江岸区汉口花园6期12栋3单元门口,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黄鹤牌TDR0208Z电动自行车盗走。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根据线索于2016年10月31日将被告人陈涛抓获。上述被盗黄鹤牌TDR0208Z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涛具有多次盗窃、前科、累犯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涛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陈涛具有多次盗窃、前科、累犯、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盛素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兴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