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9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金光与陈晓晓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光,陈晓晓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民初9618号 原告:王金光,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亚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晓,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芬,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光诉被告陈晓晓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光以个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晓晓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光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光撤回对被告陈晓晓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王金光承担。 审判员 徐 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丹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