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杨多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杨多美,饶茶清,刘春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2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15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6545XM。负责人:杨晓迪,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香成、余波,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多美,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原住湖南省石门县,现租住南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斌,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茶清,男,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丽,女,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多美、饶茶清、刘春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8元(已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预缴568元)减半收取,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红龙审 判 员 胡 萍代理审判员 周朝阳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