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禹某、庞某申请执行禹某某、禹某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某,庞某,禹某某,禹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禹某,男,193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庞某,女,193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禹某某,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杏山镇东华村文玉一屯。被执行人禹某某某,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杏山镇东华村文玉一屯。禹某、庞某申请执行禹某某、禹某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禹某、庞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执行费,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矫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