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7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7980黄璎璎与张春林、太仓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璎璎,张春林,太仓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7980号原告:黄璎璎,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张春林,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太仓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号4幢商铺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Q9GP1X。法定代表人:张春林。原告黄璎璎与被告张春林、太仓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黄璎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璎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守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