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执16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俊涛与许继锋、武翠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涛,许继锋,武翠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6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俊涛,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许继锋,男,1979年5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武翠茵,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涛与被执行人许继锋、武翠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继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李 祯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