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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孙XX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姚XX,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4403号申请执行人孙XX,男,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姚XX,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林XX,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执行孙XX与姚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XX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12执4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宝泉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冀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