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正勋与吴春锋、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勋,吴春锋,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3民初21号原告:张正勋,洪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职员。被告:吴春锋,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阳新路*号谊通半山院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572025545b。法定代表人:刘纪顺,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正勋与被告吴春锋、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正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春锋及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正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春锋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两名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催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吴春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金成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进行担保。王金成在张正勋处融资后借给被告吴春锋使用。被告吴春锋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此后,经催讨至今未付款项。2016年11月29日,王金成将该债权本息转让给我,并告知两名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提出诉求如前。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表。证明双方主体资格;2、王金成出具的借条:证明原告借款50万元给王金成;3、吴春锋出具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王金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王金成借款50万元给吴春锋,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担保;4、债权转让告知书、债权转移通知、顺丰速运回执单:证明王金成将债权转移给原告,并告知两名被告。被告吴春锋未作答辩。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书面辩称:1、原告已预先从本金中扣除2万元利息,实际借款本金为48万元,应按此数额核定借款本金;2、原告主张利息超出法律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3、原告主张催讨费无法律依据。原告围绕诉讼事实依法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春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金成借款。王金成遂向原告张正勋借钱转借给被告吴春锋。2015年2月16日,王金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注明由王金成向原告张正勋借款50万元,利率为月息3%,借款时间为8个月。该款用于转借吴春锋。2015年2月17日,王金成通过银行收到48万元,随后转账给被告吴春锋,另外2万元作为预付利息从本金中予以扣减。被告吴春锋遂向王金成出具了借条,借条注明借款50万元,利率为月息3%。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进行担保。此后,被告吴春锋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17日。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催讨至今未付。2016年11月29日,王金成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张正勋,并告知两名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张正勋与王金成之间的借款行为以及被告吴春锋与王金成之间的借款行为均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王金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张正勋,履行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移成立,被告吴春锋应向原告张正勋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亦应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王金成在出借50万元时,预先在本金中扣减2万元利息,故本院认定王金成实际出借本金应为48万元。被告吴春锋与王金成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该利率已超过同期银行贷款率的4倍,故对于超出年利率24%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催讨费用因原告张正勋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春锋归还原告张正勋借款本金48万元及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春锋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张正勋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吴春锋、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卜 军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晏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