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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上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锋涛与吕博博、吕长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涛,吕博博,吕长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上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张锋涛,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吕博博,男,1995年9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吕长付(富),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吕博博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锋涛与被执行人吕博博、吕长付(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博博、吕长付(富)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李 祯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