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高春旺与新郑市水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旺,新郑市水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49号原告:高春旺,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启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郑市水务局,住所地新郑市新建北路618号。原告高春旺与被告新郑市水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高春旺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春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春旺负担。审 判 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乔培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