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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高春旺与新郑市水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旺,新郑市水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49号原告:高春旺,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启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郑市水务局,住所地新郑市新建北路618号。原告高春旺与被告新郑市水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高春旺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春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春旺负担。审 判 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乔培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