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存军与李亚军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军,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王存军,男,生于1981年7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李亚军,男,生于1985年7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王存军与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存军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000元,诉讼费338元,执行费425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亚军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现本案执行期限届满,将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亚军有能力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20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