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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玥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玥,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7号申请人:王玥,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昂昂溪路****号。被申请人:张波,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街道扶余路委***组。王玥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玥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张波名下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以王玥名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76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82308**,建筑面积63.68平方米,丘地号为:4-21/1907-42506)的住宅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玥名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76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82308**,建筑面积63.68平方米,丘地号为:4-21/1907-42506)。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波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景波审 判 员  李红岩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