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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广明与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明,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7号原告:王广明。被告:过杰。原告王广明与被告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广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由原告王广明负担。审判员  徐晨炜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如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