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广明与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明,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7号原告:王广明。被告:过杰。原告王广明与被告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广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由原告王广明负担。审判员 徐晨炜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如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