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闫东与汪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东,汪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826号申请执行人闫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建峰,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闫东与汪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