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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闫东与汪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东,汪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826号申请执行人闫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建峰,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闫东与汪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