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涵执字第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莆田县大洋乡合作基金会与林文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县大洋乡合作基金会,林文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涵执字第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莆田县大洋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张荣龙,理事长。被执行人:林文盛,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的(1999)涵执字第44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文盛所有的银行存款181248.00元,现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文盛所有的银行存款18124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